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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颓势难挽 丧钟将鸣
2021-02-09 12:44:13   来源:   评论:0 点击:

据历史文献资料记载,在14世纪的海上贸易中,商人就已经用应收账款来偿还现金。到19世纪末

据历史文献资料记载,在14世纪的海上贸易中,商人就已经用应收账款来偿还现金。到19世纪末,由于通讯和交通的发展以及日益激烈的贸易竞争,提供收购债权、坏账担保服务的国际保理由此产生。

1963年,美国货币监理署允许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国际保理迅速发展起来,尤其是在欧美发达国家,成为一种新兴贸易结算和金融服务方式。 

然而,最近几年,国际保理发展持续萎缩,根据FCI Annual Review 2020报告统计数据,2019年全球保理融资总量为2.92万亿欧元,其中国际保理仅占比18.6%。 

特别是在中国,国际保理呈巨幅下滑之势。《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8》显示,国际保理业务量354.44亿美元,同比下降53%;《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9-2020)》显示,2019年保理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国际保理业务量264.76亿美元,同比下降25.30%。 

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国际保理经过信息时代不断荡涤,如今,该体系的各种缺陷显露无遗:国际保理服务在全球发展极不平衡,两极分化严重,服务限于欧美发达地区;现有的技术系统难以普及;以及风险多而难控、法律不健全跨国维权难等。国际保理发展正迎来历史性挑战。 

地区发展极不平衡  两极分化严重   

据《2019定量与定性研究报告(GIAR 2019年报)》显示,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成员的国际保理业务量按各大洲划分,2019年欧洲地区稳居第一,欧洲作为国际保理业务发源地之一,其业务量占全世界业务总量的64%(2018年61%);亚太地区随着其出口贸易的蓬勃发展,国际保理业务量也随之激增,位列第二,但比例继续下滑,降至32%(2018年34%);美洲地区的份额紧随亚太地区之后,占3%;而非洲和中东地区的保理业务量与其经济发展状况一样,非常落后,两地总和占比不足1%。 

从不同国别来看,2019年FCI数据显示,其成员的国际保理业务量,排名前十的国家和地区总和占总量的79%。其中,意大利第一,14%;中国台湾地区第二,13%;中国第三9%;尼德兰、西班牙、德国并列,各8%;奥地利、新加坡、比利时并列,各5%;法国4%。前十名的国家或者地区80%基本上都属于经济贸易高度发达地区,主要是欧洲国家,国际保理业务占全球的七八成。他们拥有世界上最大、最成熟的国际保理市场。 

此外,据FCI资料显示,欧洲国际保理市场中银行占主导地位,银行和有银行背景的商业保理商的贡献超过90%。同时,这个市场也高度集中,前十大保理商所占市场份额超过80%,很多是世界著名大银行,跨国集团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附属保理公司。 

总的看来,国际保理体系其服务范围主要局限于经济发达欧洲地区,而且业务量高度集中。欧洲以外的国家国际保理服务较少,有些地区甚至无法覆盖。导致国际保理发展不平衡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诞生起就具有意识形态色彩,有着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利益服务的固有基因。 

现有技术系统难普及   

电子信息技术是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欧美普遍采用FCI开发的Edifactoring保单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简称EDI技术,这是一种由联合国支持并开发的环球电子数据交换标准,商业活动中的所有文件都要标准化,使各成员间通过卫星或者其他计算机信息网络传输,大大提高业务处理速度。

 

虽然全球加入FCI的会员机构不少,然而其业务并不都是通过EDI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很大一部分定单、发票等商业文件还是通过原始的人工方式传递。另外,国际保理商集团IFG开发的IFDEX2000系统,服务范围也仅局限于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国际保理业务的数字信息化、电子化设施尚不完备。 

国际保理主要的技术系统EDI难以普及推广,是因为它存在固有的缺点。 

EDI必须租用EDI网络上的专线服务才能实现,且费用较高。西方发达国家积极使用EDI的公司,通常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其收益通常随着贸易量的增加而呈递增趋势。而国际贸易中多为中小微企业,受贸易量限制,他们无法在短期内获取更多收益,不愿意投资使用EDI。 

目前EDI在各国家发展不均衡,要想推广,政府需加大EDI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以降低产生的通讯费和服务费。 

此外,EDI的应用需要配备专业的操作人员,这也成为了EDI推广普及的障碍。 

最后,适合商业领域的EDI标准很薄弱,主要还是少数大企业之间使用,虽然部分国际标准已颁布,但是部分行业的标准仍是空白。而且,现有的法律难以保障EDI的使用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维权。 

EDI系统不仅没有发挥信息科技的优势,反而成为了发展负担,它的难以普及最终限制了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风险多而难控 

除了保理额度经常不能满足需求,出口商还面临款项被索回、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的风险。 

款项被索回、信用额度的取消或缩减是FCI的《国际保理通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简称GIRF)赋予进口保理商酌情行使的权利,也是出口商最难接受的条件。 

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进口商没有提出争议,出口商严格遵守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交易中,有可能进口商提出争议,或者出口商没有严格遵守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最后保理商有权拒绝承担信用担保,并索回融资。 

在双保理模式下,出口商虽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但最终所依赖的却是进口保理商所核定的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进口保理商承担坏账担保责任。但在面临尚未发生但比较确定的风险时,例如,进口商信用状况急剧恶化,保理商将有权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以适当的方式,单方面降低或撤销信用额度。

 很显然,这些风险对于出口商来说不可控,并且都是由于《国际保理通则》对进口保理商利益的偏袒导致的。 

除此之外,出口商还要面临保理商的信用风险、保理商或进口商利用虚假贸易纠纷进行欺诈、进口商经营不善导致的财务风险、国家信用风险等,使得国际保理业务中潜在风险多种多样。 

虽然出口商可以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但同时也导致很多出口商只选择出口信保,而不投入额外费用做国际保理业务。 

跨国维权难 

由于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的经济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世界各国和地区商业习惯不同、政策各异,因此国际保理并无一个统一规则。 

1969年FCI制定的GRIF)只是用于规范会员间双保理业务的法律规则。 

1988年5月28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协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渥太华通过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简称《国际保理公约》,明确规定了保理合同和法律含义及适用范围,但目前该公约的缔约国较少,且当事人可以不受公约约束。也就是说,公约限制了国际保理定义的适用范围。 

中国仅有1986年4月12日通过《民法通则》及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在法律层面针对债权转让有为数不多的原则性条款规定,尚无保理业务专门性法规,更没有国际保理的条款。 

从国家立法看,多数国家尚无关于国际保理的专门立法,而且国际保理业务的一些通行做法与各国法律环境“不兼容”。发生争议时,不同国家的法院将依据各自不同的冲突规则确定适用于该问题的法律,而法律选择的不同会导致争议解决结果迥异,这使得保理业务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适用风险,跨国维权难度剧增。所以多数纠纷,在复杂的程序和漫长的等待中只能不了了之。 

由此可见,全球国际保理业务的萎缩和下滑,有其自身的内生原因和必然性。在新兴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国际保理的业务模式、服务效率、管理体系、技术设施等,都显得如此陈旧和落后,与日趋数字化、智能化的社会严重脱节,颓势难挽。 

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赊销(O/A)占据主导,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规模越来越大。据估算,2020年仅中国出口的应收账款规模就将近2.5万亿美元。FCI秘书长近期预测,2030年全球应收账款融资规模将达到10万亿美元。 

很显然,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现有的国际保理体系无法为之服务,国际贸易中小微企业急需数字化、市场化、规模化、全球化的开放、公平的应收账款融资新方式。 

为此,OOWAY集团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创建了一个全面实现线上智能交易的强大平台,将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化为数字化的资产,使其更具流动性并且迅速变现,为中小微进出口企业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帮助他们便捷安全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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